第二十八條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和國主席令第63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2007-03-16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已由中華人民***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於2007年3月1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7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