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付稅款法,是指本期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差異造成的影響納稅的金額直接計入當期損益,而不遞延到以後各期的會計處理方法。在應付稅款法下,不需要確認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差異造成的影響納稅的金額,因此當期計入損益的所得稅費用等於當期按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的應交所得稅。
在這種方法下,本期的所得稅費用等於應付所得稅金額,由於暫時性差異的所得稅費用等於應付所得稅金額,由於暫時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數不作跨期分攤,故而不反映在“遞延稅款”賬戶中,只在報表附註中加以說明。
二、納稅影響會計法
納稅影響會計法是將本期稅前會計利潤與納稅所得之間的時間性差異造成的影響納稅的金額,遞延和分配到以後各期,即將本期產生的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采取跨期分攤的辦法。
《企業會計準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第十二條規定,在首次執行日,企業應當停止采用應付稅款法或原納稅影響會計法,改按《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規定的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對所得稅進行處理。
原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核算所得稅費用的,應當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的相關規定,計算遞延所得稅負債和遞延所得稅資產的金額,同時沖銷遞延稅款余額,根據上述兩項金額之間的差額調整期初留存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