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所得稅分享制度改革後稅收征管範圍的通知》,2002年1之前成立的企業在地稅繳納企業所得稅,之後成立的企業在國稅繳納企業所得稅。
2.2009年以來新註冊的企業中,應繳納增值稅的企業去國稅繳納企業所得稅,應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去地稅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兩種稅都交了,就看稅務核定單了。主營業務流轉稅在哪裏繳納,企業所得稅就在哪裏繳納。
2.匯算清繳,是指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結束後的壹定時期內,按照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和企業所得稅的其他有關規定,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根據按月或者按季預繳的所得稅額,確定該年度應補或者應退的數額,填寫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 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提供稅務機關要求的相關資料,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應當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進行匯算清繳,結清應退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