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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混合投資收入的五個條件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混合性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1號)規定,企業混合性投資業務,是指兼具權益和債權雙重特性的投資業務。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混合性投資業務,按本公告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壹)被投資企業接受投資後,需要按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潤、固定股息,下同);

(二)有明確的投資期限或特定的投資條件,並在投資期滿或者滿足特定投資條件後,被投資企業需要贖回投資或償還本金;

(三)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凈資產不擁有所有權;

(四)投資企業不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五)投資企業不參與被投資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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