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被投資企業接受投資後,需要按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潤、固定股息,下同);
(二)有明確的投資期限或特定的投資條件,並在投資期滿或者滿足特定投資條件後,被投資企業需要贖回投資或償還本金;
(三)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凈資產不擁有所有權;
(四)投資企業不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五)投資企業不參與被投資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