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電子稅務 - 企業所得稅評估的第二個指標

企業所得稅評估的第二個指標

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二級指標是稅務機關在篩選評估對象和進行重點分析時選擇的主要指標。分為壹般分析指標和具體分析指標兩大類,可以結合考核工作實際不斷細化和完善。在稅收評估分析中,應綜合運用各種指標,並參照評估指標的預警值進行比值分析。評價指標預警值是稅務機關根據宏觀稅收分析、行業稅負監測、納稅人生產經營、財務核算和內外部相關信息計算得出的算術、加權平均值及其合理變動範圍。計算預警值要綜合考慮地區、規模、類型、生產經營季節、稅種等因素,考慮同壹行業、規模、類型納稅人若幹年的各項相關指標平均水平,使預警值更加真實、準確、可用。納稅評估指標預警值由各地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八條

下列事項只能由法律制定:

國家主權問題;

(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能;

(三)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和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四)罪與罰;

(五)剝奪公民政治權利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刑罰;

(六)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征收管理等基本稅收制度;

(七)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和征用;

(8)基本民事制度;

(九)基本經濟制度和財政、海關、金融、外貿的基本制度;

(十)訴訟和仲裁制度;

(十壹)其他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事項。

  • 上一篇:普洱景谷機構教師訪談表
  • 下一篇:安陽卓著冶金材料銷售有限公司怎麽樣?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