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房屋和建築物,為20年;
(2)飛機、火車、船舶、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10年;
(三)器具、工具、家具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交通工具為四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此外,國務院財政稅務部門有權規定折舊年限:
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可以對最低折舊年限作出不同於本條規定的規定。因為考慮到現實很復雜,各種固定資產的屬性和用途也會發生變化。如果不授權國務院財政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及時進行調整,就容易變得僵化、機械,難以適應實踐的需要。因此,根據該條授權,國務院財政稅務機關可以在不修改條例的情況下,對各種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作出不同於該條原則確定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