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壹般納稅人遷移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711號)規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場所發生變化,將按照有關規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變更,但由於涉及稅務登記機關的變更, 需要註銷稅務登記並重新辦理稅務登記的,在遷入地重新辦理稅務登記後,保留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並允許註銷稅務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繼續抵扣。
因此,如果企業僅變更經營地址,壹般納稅人資格將延續,無需重新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