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行政單位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業性收費:
(壹)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的政府性基金,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部門批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征收時,使用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制(印制)的財政票據;
(3)收到的所有款項應上繳財政。
2.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從業人員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有償服務;
三、為員工提供服務的單位或個體工商戶;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營業收入;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9)偶然收入。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應當按照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應當按月或者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