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的企業除繳納醫療保險費外,還參加了醫療統籌並給職工報銷了醫療費用,則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00《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2009〕3號)規定,《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001.未單獨實行社會職能的企業中福利部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店、醫務室、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和維護費用,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002.員工的醫療、生活、住房、交通等各種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支付給異地出差職工的醫療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的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直系親屬醫療補貼、取暖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助、職工食堂救濟費、職工交通補貼等。
003.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差旅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