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未扣繳員工個人所得稅,在補繳之後可以向員工追回。可以通過代扣工資的方式扣除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壹)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關於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規定。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並繳納稅款。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繳納稅款;稅務機關通知限期繳納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期限繳納稅款。
以上內容參考?人社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