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房產稅有關減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40號)規定“廢止《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86)財稅地字第008號)第二十條關於企業停產、撤消後,對他們原有的房產閑置不用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批準可暫不征收房產稅的規定。”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關於企業因停產、撤消而空置不用的房產不征收房產稅的規定已廢止,因此企業因停產而將房產閑置不用的,仍需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繳納房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