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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向境外投資者分配股利應在何時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幹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4號,2011)第五條規定,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向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分配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時,應當在利潤分配決定作出之日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實際支付日早於利潤分配決定日的,應當在實際支付時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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