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2008年5月12日起,對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災區捐贈自用產品、委托加工或購買商品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免征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2.自2008年5月12日起,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災區提供的捐贈,允許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除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的政策外,未規定時限的壹律執行至2008年6月5438+2月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