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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向汶川地震捐款如何抵扣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04號),

1.自2008年5月12日起,對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災區捐贈自用產品、委托加工或購買商品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免征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2.自2008年5月12日起,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災區提供的捐贈,允許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除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的政策外,未規定時限的壹律執行至2008年6月5438+2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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