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銷售房屋顯示開票內容不規範,需要重新開票或查詢當地的政策。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房屋預售階段,由於增值稅的納稅義務沒有發生,從法理上來說,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到預收款時開具收據就可以,而不用開具發票。但由於購房人向有關單位辦理銀行及公積金按揭貸款、辦理抵押登記、申請購房補貼時均需提供發票。因此在預售階段,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幹征管問題的公告》(8月18日頒布)中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收到預收款時,向購房者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使用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編碼,發票稅率欄應填寫不征稅。那麽在交房時,對開出的預收款發票如何處理呢這個又成了困擾財務人員的頭疼問題。由於國家層面沒有壹個統壹的規定,因此各地稅務機關在執行中也存在不同的做法。筆者比較認同的做法為:正式交易完成時,對預收款時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予以沖紅,收回原發票,同時開具全額的增值稅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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