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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會計處理

以商品投資為例,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應交小規模稅費-應交增值稅。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具有商業實質且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在有溢價的情況下,支付溢價的壹方應當以交換資產的公允價值加上支付的溢價(或交換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交換資產的成本。接受溢價的壹方應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溢價(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出資產的成本。

交換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區別不同情況處理:

(1)交換資產為存貨的,作為銷售處理,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65438號+04號——收入》的規定,以其公允價值確認收入,並結轉相應的成本。

(2)交換資產為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的,交換資產的公允價值與交換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資產處置損益。

(3)交換資產為長期股權投資或金融資產的,交換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投資收益”科目(對其他權益工具的投資計入留存收益)。

(4)交換資產為投資性房地產的,其他業務收入按公允價值確認,其他業務費用結轉。

(5)除增值稅銷項稅額外,交換資產發生相關稅費的,計入交換資產處置損益;相關稅費因資產交換而發生的,計入資產交換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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