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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買壹送壹的方式組合銷售其商品,企業所得稅是否應視同銷售?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五條規定,“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和以貨物、財產、勞務進行捐贈、償還債務、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的,視同。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收入確認若幹問題的通知》(國〔2008〕875號),《3。企業以買壹送壹的方式銷售自己的商品,不屬於捐贈,銷售總額應當按照每種商品公允價值的比例進行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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