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購買的環保設備主要在文件規定範圍內的,可按照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抵扣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當年不足的,可以結轉以後年度使用,結算期不超過5個納稅年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8號)規定,企業可以將列入目錄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作為專用設備購買並實際使用。企業當年應納稅額少於抵免額的,可以結轉以後年度,但結轉年限不得超過5個納稅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