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因合並、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應當申請註銷登記;爾後必須辦理稅務註銷登記。(《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三、因合並、分立而新設立的公司,應當申請設立登記。爾後必須辦理稅務開業登記。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註銷登記的,稅務機關應當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責令其限期改正,並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第壹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