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違章處罰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號)的規定,在應納稅憑證上未貼或者少貼印花稅票的或者已粘貼在應稅憑證上的印花稅票未註銷或者未畫銷的,適用《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的處罰規定。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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