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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有談簽預約定價安排意向的,是否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交預備會談申請?向誰提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預約定價安排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4號)第五條規定:“企業有談簽預約定價安排意向的,應當向稅務機關書面提出預備會談申請。稅務機關可以與企業開展預備會談。

(壹)企業申請單邊預約定價安排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提出預備會談申請,提交《預約定價安排預備會談申請書》(附件1)。主管稅務機關組織與企業開展預備會談。

企業申請雙邊或者多邊預約定價安排的,應當同時向國家稅務總局和主管稅務機關書面提出預備會談申請,提交《預約定價安排預備會談申請書》。國家稅務總局統壹組織與企業開展預備會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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