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不能享受免稅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納稅人銷售免稅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可以放棄免稅,並按照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後,36個月內不得再次申請免稅。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納稅人放棄免稅權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27號)(以下簡稱《通知》)第壹條規定,納稅人生產、銷售免征增值稅的貨物或者勞務,應當書面提交放棄免稅權聲明,並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納稅人應自提交申報資料的次月起,按照現行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同時,《通知》第三條還規定,納稅人壹旦放棄免稅權,其生產銷售的所有增值稅應稅貨物或者服務,均應按適用稅率征稅,不得選擇某壹免稅項目放棄免稅權,也不得根據不同銷售對象選擇部分貨物或者服務放棄免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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