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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與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企業所得稅法

第四十壹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的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收入的,稅務機關有權以合理方式進行調整。

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未提供與其關聯方發生業務往來的信息,或者提供的信息不真實、不完整,不能真實反映其關聯業務往來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第四十八條規定,稅務機關應當依照本章規定進行納稅調整,需要補稅的,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補稅並收取利息。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費用;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或者費用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收入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稅收協定相互磋商程序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第5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居民企業申報境外投資和取得信息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38號,2014)

《壹般反避稅管理辦法(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成本分攤協議管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第4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同期數據管理相關申報及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42號,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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