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第6號):“第二十九條稅務機關在調查分析關聯交易時,應當確定企業取得的收入與其履行的職能或者承擔的風險是否匹配。
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隱性關聯交易直接或間接導致國家整體稅收收入減少的,稅務機關可以通過還原隱性交易實施特別納稅調整。
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抵銷關聯交易直接或間接導致國家整體稅收收入減少的,稅務機關可以通過減少抵銷交易實施特別納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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