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條:
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費用;
未按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支付價款或費用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額或收入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即借款人與被借款人之間存在關聯關系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利息收入,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