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辦費不包括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籌建期間發生的廣告費、業務推廣費,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關於廣告費、業務推廣費的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企業所得稅法若幹稅收問題的通知》(國79號),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計算損益的年度。稅法規定,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應是開始生產經營並取得銷售(營業)收入的年度。據此,不允許企業籌建期間發生的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