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 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納稅人壹經認定為壹般納稅人後,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取消壹般納稅人資格:
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有偷、騙、抗稅行為;
2.連續3個月未申報或者連續6個月納稅申報異常且無正當理由;
3.不按規定保管、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裝置,造成嚴重後果的;
4.對已認定為壹般納稅人的新辦商貿零售企業,但未從事貨物零售業務的,應取消其壹般納稅人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