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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異地從事經營活動如何開具發票

壹般是機構地開具或是經營地經過批準當地領取的當地開具。

1、除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禁止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所稱規定的使用區域是指國家稅務總局和省稅務機關規定的區域。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以及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依據: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

2、臨時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憑所在地稅務機關的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領購經營地的發票。

臨時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內跨市、縣從事經營活動領購發票的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函〔1993〕1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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