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企業增資擴股(稀釋股權)是企業股東的投資行為,可以直接增加企業的實收資本(股本)。未取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不存在征稅問題。每股凈資產賬面價值以上的部分,應當計入資本公積。對於股份制企業,這部分資本公積今後轉增資本時,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於其他所有制企業,這部分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時,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企業轉讓的必須是財產所有權,不包括轉讓財產使用權的收入。
轉讓財產使用權的收入,應當分類為租金收入或者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綜合考察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這裏所說的財產是指企業的長期資產(包括投資性資產),不包括存貨。企業轉讓股權收益,應當在轉讓協議生效、股權變更手續辦理完畢時確認收益的實現。股權轉讓收入是指股權轉讓收入扣除取得股權發生的成本後的收入。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收益時,不得在被投資企業的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扣除按股權可分配的金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規定了不同類型的企業所得稅收入,企業增資擴股(稀釋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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