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0]57號)的規定,企業在年終慶典、業務往來和其他活動中,為其他單位和部門的有關人員發放現金、實物、有價證券的,對其取得的該項所得按照“其他所得”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招待客人所送的禮品應按照“其他所得”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