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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債務重組符合特殊稅務處理條件

法律主觀性:

我請某稽查局對A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資本公積”增加了21.5萬元。審核“資本公積”明細賬,增加原因為債務重組業務。甲公司以壹批存貨70萬元補償欠乙公司的債務。存貨的賬面成本為40萬元,市場價格(不含稅)為50萬元。這時候怎麽處理賬目?答:應付賬款-B公司借款70萬:存貨應交稅費40萬-增值稅(銷項稅)資本公積8.5萬-265,438+0.5萬特殊處理規定:企業改制符合規定條件的,交易雙方應當在其交易中支付股權部分。可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稅務處理:①企業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占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的50%以上,可在5個納稅年度期限內平均計入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2)企業將債權轉為股權時,暫不確認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的收益或損失,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企業其他相關所得稅項目保持不變。

法律客觀性:

企業破產法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的情形或者明顯喪失償債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進行重整。

第七十條

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壹以上的投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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