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財政部退役士兵司、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支持自謀職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二。企業招用自謀職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之月起三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依次抵扣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提高5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此範圍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