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壹條第八款第(壹)項所說的普通標準住宅,是指按照當地普通住宅標準建造的住宅。高級公寓、別墅、度假村等。不屬於普通標準房。普通標準住宅與其他住宅的具體界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房出售,增值額不超過本細則第七條第(壹)、(二)、(三)、(五)、(六)項扣除項目之和的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增加值超過扣除項目之和20%的,應按規定對增加值總額征稅。
條例第八條第(二)項所稱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是指因城市規劃和國家建設需要,由政府征用或者收回的房地產。
因城市規劃和國家建設需要搬遷,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有房地產的,按本規定免征土地增值稅。
符合上述免稅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應向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後,免征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