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所得稅:以股份支付方式購買資產的,可適用財稅200959號特殊稅務處理。需要註意的是,股份支付不低於交易總額的85%,重組後原股東持股不低於12個月,收購資產不低於被收購企業資產的75%。12個月內交易資產,不改變原有的經營活動。
2.增值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13號),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向其他單位和個人轉讓全部或部分實物資產及其相關的債權、負債和勞務,不屬於增值稅征稅範圍。
3.營業稅:根據《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營業稅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號51),納稅人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向其他單位和個人轉讓全部或部分實物資產及其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務,
4.土地增值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幹具體問題的通知》(財稅[1995]48號),在企業兼並過程中,被兼並企業將房地產轉讓給被兼並企業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