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法律形式改變
(1)企業由法人轉變為非法人組織,清算,交清算所得稅,如有限責任公司轉成合夥企業。
(2)企業登記註冊地轉移至境外,清算,交清算所得稅,如公司從深圳轉移到香港。
(3)其他法律形式改變,變更登記,如企業改名。
2.企業債務重組,相關交易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1)企業以貨幣性資產清償債務,
(2)以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應當分解為轉讓相關非貨幣性資產、按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清償債務兩項業務,確認相關資產的所得或損失。
債務人應當按照支付的債務清償額低於債務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所得;債權人應當按照收到的債務清償額低於債權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損失。
3.股權收購和資產收購
股權收購和資產收購均按以下規定處理:
(1)被收購方(賣方)應確認股權、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2)收購方(買方)取得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
4.企業合並
企業合並,當事各方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1)合並企業(買方)應按公允價值確定接受被合並企業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
(2)被合並企業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3)被合並企業的虧損不得在合並企業結轉彌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