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由公司股東會作出公司解散的決議,決議必須經代
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股東會作出公司解散決議後15日成立清算組。
清算開始之日(決 解散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登記
機關、稅務部門、勞動部門及開戶銀行。
3、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領取《清算指南》、《清算報告
書寫格式》、《清算備案申請書》等表格,辦理清算組備案。
4在工商局認可的報刊上刊登清算公告。
5、制作清算開始日的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免費註冊公司。
6到稅務局辦理完稅證明。
7、清算公告滿三個月後,制作清算結束日的資產負債
表和財產清單。
8、制作清算分配方案。
9、由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
財務帳冊,報股東確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八十三條 公司因本法第壹百八十條第(壹)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