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需要依法進行保管,不得隨意銷毀。
法律依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明確規定:賬簿、會計憑證、報表、 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納稅資料應當保存十年。
第六十二條 同時規定,違反稅收征管法和本實施細則規定,在規定的保存期限以前擅自損 毀賬簿、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稅務機關可以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 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