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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需要為員工的差旅費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嗎?

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以自由行方式向營銷人員提供個人獎勵的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1號)文件規定:“按照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在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單位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遊活動,、通過免除差旅費、差旅費對個人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按照發生的費用全額計入營銷人員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其中,企業職工享受的此類獎勵應與當期工資薪金合並,按‘工資薪金’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其他人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視同當期勞務收入,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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