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如下:
(壹)房屋和建築物,為20年;
(2)飛機、火車、船舶、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10年;
(三)器具、工具、家具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交通工具為四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有哪些?
1,年限平均法,年折舊率等於1減去預計凈殘值率除以預計使用年限乘以100%,月折舊額等於固定資產原價乘以年折舊率除以12;
2.單位工作量折舊額等於固定資產原價乘以1減去預計凈殘值率除以預計總工作量。固定資產的月折舊額等於固定資產的當前工作量乘以單位工作量的折舊額。
3.雙倍余額遞減法,年折舊率等於2除以預計使用年限乘以100%,月折舊額等於固定資產凈值乘以年折舊率除以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