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擅自拼裝機動車或者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的;?
(二)變更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碼的;?
(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和保險標誌;?
(四)使用其他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
車輛的壹部分可以修改,但必須對變更進行登記:
已登記的機動車可以部分變更,但應當到交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汽車內飾方面,原則上可以在不影響安全駕駛的情況下進行改裝。
車身顏色可以在檢驗規範規定的11顏色中任意更換。但車身顏色變更後,車主需要攜帶登記證、行駛證、身份證到當地車管所辦理車身顏色變更登記。
此外,允許安裝保險杠和更換相同規格的輪胎。但為了車輛安全,有些改裝是明令禁止的,壹旦被執勤交警發現,會被依法拘留。另外,部分改裝車由於大燈、排氣管、動力的變化,可能無法通過年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