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
第十三條稅務機關應當與相關部門建立契稅信息共享與合作機制。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民政、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提供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相關信息,協助稅務機關加強契稅征收管理。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在稅收征管過程中知悉的納稅人個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四條契稅由土地和房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