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壹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讓土地、房屋所有權並承擔契稅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
規則二。本條例所稱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是指下列行為:
(壹)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三)買賣房屋;
(4)房屋捐贈;
(5)房屋交換。
前款第二項所稱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
擴展數據:
《北京市契稅管理條例》第八條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讓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合同、協議、契約、文件、確認函以及市財政局認定的其他文件的當天。納稅人應當補繳因土地、房屋用途改變而減征或者免征的契稅,其納稅義務發生在相關土地、房屋用途改變的當天。
第九條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到土地或者房屋所在地的市或者區、縣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手續,並在契稅征收機關批準的期限內繳納稅款;符合減免稅條件的,應當辦理減免稅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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