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單位不得扣減用工單位根據勞務派遣協議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這是對用人單位影響較大的變化之壹。此外,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或者其下屬單位出資或者合夥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其下屬單位派遣勞動者,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不得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應當履行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義務,維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
第三十壹條勞務派遣單位或者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勞務派遣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合同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