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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處置資產的稅收問題

欠稅處置資產的稅收問題是欠繳稅款數額較大的納稅人在處分其不動產或者大額資產之前,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凡納稅人沒有繳清欠稅的,應定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其生產經營、資金往來、債權債務、投資和欠稅原因、清欠計劃等情況,報告間隔期由各地依據欠稅程度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七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者其他存款賬戶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其全部賬號;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第十八條 除按照規定不需要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的外,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壹)開立銀行賬戶;(二)申請減稅、免稅、退稅;(三)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四)領購發票;(五)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六)辦理停業、歇業;(七)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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