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是的。企業欠稅,拒絕稅務機關處理的,稅務機關可以收繳其發票或者停止銷售。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太原稅務局第壹稅務分局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太原稅務局的直屬事業單位,具有獨立的權限和特殊的職責,有權處理轄區內企業的稅收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違反本法規定的稅法,拒絕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稅務機關可以收繳或者停止發售其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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