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3、關於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決定。
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簽署的股東會決議。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會議主持人及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字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壹人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簽署的書面決定。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文件。
4、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5、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的復印件。
審批機關單獨批準分公司經營許可經營項目的,公司可以憑分公司的許可經營項目的批準文件、證件申請增加相應經營範圍,但應當在申請增加的經營範圍後標註“(限取得許可證的分支機構經營)”字樣。
6、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經營範圍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的復印件。
7、營業執照正、副本(可以在登記機關變更登記核準後申請人換照時提交)。
註: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公司申請經營範圍變更登記適用本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