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二手房交易個人所得稅規定如下:
具體的核定征收率為:除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可享受免征個人所得稅的情況外,對個人已購公房、解困工程住房、集資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以及拆遷安置住房等六類住房首次出售所得,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不低於?1%;其他核定征收率不低於?2%。此外,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夫妻雙方)唯壹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對於認定居住滿5年以上的住宅,應以房產證發證日期或是契稅交納日期為準。?已購公房兩證合壹的情況應以公房舊證日期為下證日期,但是有繼承、變更、贈與情況除外。
對於贈與的房產、繼承的房產再次轉讓的應該征收差額20%的個人所得稅,用本次交易價格或是評估價格減去房屋的原價值計算差額,房屋的原價值由地稅部門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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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有關的稅費見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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