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壹款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九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此可見,違反《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違法者應當承擔的責任可能包括賠償責任和刑事責任,而賠償責任又分為民事賠償責任和行政賠償責任。
比如,銷售明知有安全問題的食品,造成嚴重後果的,屬於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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