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於2003年10月28日頒布。新的道路交通法規於2007年和2011年進行了兩次修訂。[1]本法分為總則、車輛和駕駛人、道路交通條件、道路交通法規、交通事故處理、執法監督、法律責任、附則。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