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壹十壹條當事人申請登記時,應當根據不同的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書、不動產界址、面積及其他必要的材料。《民法典》第二百壹十二條登記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審查申請人提供的權屬證書和其他必要材料;(二)詢問申請人有關登記事項;(三)如實、及時登記相關事項;(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申請登記的不動產有關信息需要進壹步證明的,登記機構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必要時可以實地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