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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視為胎兒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然而,胎兒

法律分析:如果交付時是屍體,則按照之前的法定繼承順序繼承該份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在總則第二章第壹節規定了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其中第十六條明確規定:“胎兒涉及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如果胎兒在分娩時已經死亡,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就不存在。”這是《民法典》中的壹項新規定。在此之前,民法通則、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釋都沒有關於胎兒利益保護的壹般規定。只是在《繼承法》中有特別規定,遺產分割時應保留胎兒繼承的份額。

法律依據:《民法》第十六條涉及胎兒利益保護的,如繼承、接受贈與等,視為胎兒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如果胎兒在分娩時已經死亡,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就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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